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273号 被执行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 被执行人李某危险驾驶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晋0521刑初2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2日移送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年5月10日,本院依法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在沁水县公安局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3000元上缴国库(用于缴纳罚金)。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