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申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祥与周万副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祥,周万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祥,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焱霞,女,197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祥妻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万副,男,194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女,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系周万副女儿。再审申请人陈祥因与被申请人周万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6民终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平潮镇政府对再审申请人陈祥户出行道路重新划定,陈祥户可以出门向南通行经新建的十米道路出行。事实上,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平潮镇政府未对陈祥户出行道路重新划定,且陈祥户南十米道路属违法建设,如被依法拆除恢复为农田,陈祥户将丧失通行道路。而陈祥户经周万副户门前的自然道路通行已有数十年,存在按习惯继续使用的可能。一、二审未查清事实,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予以再审,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周万副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陈祥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陈祥户与周万副户系近邻,双方应和睦相处,互相谦让,共建良好的邻居关系。陈祥一审主张其通行权受到侵害,要求恢复长30米、宽2.5米通道。经一、二审法院审查,陈祥一审诉称的宽2.5米,长30米道路与周万副的经营场地存在重合。陈祥户也曾以向东经周万副经营场地方式出行,但因双方发生纠纷,平潮镇政府和所在村委会经协调,考虑到如陈祥户仍采用“向东经周万副经营场地”原出行方式,势必会引发、加深两家之间矛盾,不利于构建良好邻居关系。在陈祥户住宅南侧水泥道路建成的情况下,对陈祥户出行方式变通为“由东门出向南至东西向水泥道路”更为合理,此出行方式不仅相比原出行方式更为便捷,且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精神。陈祥一审主张的其通行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不存在,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陈祥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顾春晖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