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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盛某、程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刑初5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温州。被告人程某,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温州。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程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盛某、程某在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仙门路121号“常来坐坐”饭店内,以销售“六合彩”并通过微信接受胡某、龚某、冯某,4、林某等四人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金额达49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盛某、程某于2017年4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龚某、冯某,4、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微信投注记录,表格,微信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交易明细,电子物证检验结果告知单,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程某合伙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而非法多次接收多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某、程某有自首情节与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盛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万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