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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勇刚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刚,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598号原告:赵勇刚,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文,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勇刚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赵勇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勇刚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刚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00元,由原告赵勇刚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劭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