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勇刚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刚,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598号原告:赵勇刚,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文,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勇刚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赵勇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勇刚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刚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00元,由原告赵勇刚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劭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