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辉化工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超航工贸有限公司、吴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辉化工有限公司,永康市超航工贸有限公司,吴成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210号原告:义乌市永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317号6-9。法定代表人:胡霞。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时岳,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超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官山中路18号内第二、三幢。法定代表人:黄孟贤。被告:吴成刚,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超航工贸有限公司、吴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永辉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永辉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朝龙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