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齐立钢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立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696号罪犯齐立钢,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川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立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齐立钢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1)淄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月24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1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5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齐立钢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齐立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六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齐立钢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齐立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立钢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