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4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强与李吉永、黄宝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李吉永,黄宝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683号原告:陈强,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珉,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吉永,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宝珠,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陈强与被告李吉永、黄宝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告有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聪晓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