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昌图县十八家子乡某某饲料专营店与王某某、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十八家子乡某某饲料专营店,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十八家子乡某某饲料专营店,住所地昌图县十八家镇街内。经营者赵某某,男,1977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通江口镇黄家村。被执行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十八家子镇。被执行人姚某某,(系王某某妻子)女,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十八家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十八家子乡某某饲料专营店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姚某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十八家子乡某某饲料专营店经营者赵艳余在本案执行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姚某某的具体住址、住所、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十八家子乡某某饲料专营店经营者赵艳余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姚某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福江审 判 员 胡金生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