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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阳市欧博名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南阳市秀荷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欧博名庄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市秀荷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南阳市欧博名庄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文,任该公司经理。地址: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兴达国际1208室。委托代理人王晓谦,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南阳市欧博名庄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秀荷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建虎,任该公司经理。地址:南阳市解放路与滨河路交叉口荷花广场三楼。原告南阳市欧博名庄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秀荷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市欧博名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欧博名庄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原告南阳市欧博名庄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郭凤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