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谈利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利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刑初35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利明,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2017年6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3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29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利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利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谈利明与邻居被害人谈某因垃圾堆放问题在宁乡县坝塘镇龙佳村联山组谈利明家地坪里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谈利明持锄头把将谈某左手大拇指打伤。经法医鉴定,谈某左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谈利明家属与被害人谈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谈利明取得了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谈利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谈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刘某的证言,宁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锄头把一根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谈利明于2017年6月1日被传唤到案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谈利明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质证且审查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谈利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谈利明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谈利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谈利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又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宁乡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谈利明监管条件较好,再犯罪风险较小,并建议本院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综合本案具体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谈利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谈利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谈利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洞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