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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异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刚、甄小强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甄小强,李惠洁,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异72号异议人(案外人)李刚,男,汉族,1989年12月3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甄小强,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邢台市。被执行人李惠洁,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三教盛世华庭松涛园4号楼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69245764。法定代表人李立芬,该公司董事长。异议人李刚不服(2016)冀0503执1302号执行裁定书,请求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贵院在林泰简筑1号楼1单元1501(预售证号:2015024号)房产,现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理由如下:1、双方有内部商品房认购协议。异议人李刚与被执行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30日签订第一协议,后因房产面积变动,重新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第二份协议,同时将第一份协议收回。2、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支付房款并有收据。异议人自2013年3月起至2015年8月份分5次向被执行人支付房款人民币263693元,支付比例已超过50%(总数额为488081元)。3、异议人没有过错。协议上已写明付款方式为:交50%首付,余额银行按揭。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说明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剩余房款,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网签合同,异议人没有过错。恳求法院撤销(2016)冀0503执130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原告甄小强与被告李惠洁、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0503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22日保全查封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桥西区林泰简筑1号楼1单元401、601、901、1001、1101、1301、1401、1501号(预售证号2015024)房产。执行过程中,又于2017年4月20日续行查封以上8套房产。异议人对本院查封1501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并向本院提交《内部商品房认购协议》、已交付购房款证明。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交的《内部商品房认购协议》、已交付购房款证明,本院予以采纳,异议人李刚与被执行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关系成立。该房产认购协议在先,本院查封在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排除执行的情形。因此,案外人李刚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503执13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桥西区林泰简筑1号楼1单元1501号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郭连军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霍仕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