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堡景区管理处与张丽琴、范信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堡景区管理处,张丽琴,范信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1066号原告:张家口堡景区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堡子里东门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佳虹,主任。被告:张丽琴(丽),女,42岁,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范信清,女,50岁,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张家口堡景区管理处与被告张丽琴(丽)、范信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堡景区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家口堡景区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XX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