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6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雪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雪银,梁泽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政贤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琪增,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霖,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俭,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雪银,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梁泽标,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6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李雪银、梁泽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梁泽标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下廓街116号B单元902房(预测建筑面积78.57平方米,合同编号:B902号)一套进行查封。经查,上述查封房屋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本院无权处置,本案被执行人李雪银、梁泽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雪银、梁泽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桂0406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雪银、梁泽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人民陪审员 童 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