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青岛福泰安轮胎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华佳通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福泰安轮胎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华佳通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946号原告青岛福泰安轮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闽江路2号国华大厦十层。法定代表人李治忠,总经理。被告佛山市华佳通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罗湖外滩余菊楼1-4号铺位。法定代表人袁沛华,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青岛福泰安轮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华佳通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秀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