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乌音嘎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音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872号原告:巴彦淖尔市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法定代表人:曹文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乌音嘎,男,33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巴彦淖尔市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音嘎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巴彦淖尔市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乌音嘎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彦淖尔市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乌音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音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娜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