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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光与李守友、刘晟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李守友,刘晟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085号原告:杨光。被告:李守友。被告:刘晟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诉被告李守友、刘晟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光承担。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