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光与李守友、刘晟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李守友,刘晟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085号原告:杨光。被告:李守友。被告:刘晟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诉被告李守友、刘晟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光承担。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