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丛帆与杨斌、曹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丛帆,杨斌,曹子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718号原告:王丛帆,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生、杨宇敏,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斌,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江泥生活区。被告:曹子平,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江泥生活区。原告王丛帆诉被告杨斌、曹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丛帆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丛帆以被告杨斌已对其进行了赔偿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丛帆撤回对被告杨斌、曹子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彭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陈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