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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和平与被执行人王智奇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和平,王智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310号申请执行人邓和平,男,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智奇,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和平与被执行人王智奇故意伤害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做出的(2016)鄂1126刑初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邓和平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和平于2017年7月20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邓和平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刑初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