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鼎阳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鼎阳商贸有限公司,孟凡会,王松,山东宝龙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泰安百士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肥城市永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0666218Q。法定代表人:展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泰安市鼎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九州家园二期商铺8号楼11号,组织机构代码55435733-5。法定代表人:孟凡会,总经理。被执行人:孟凡会,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松,女,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山东宝龙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站镇凤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541952-8。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百士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临站镇工业园区备北首,组织机构代码68825247-5。法定代表人:刘生,总经理。被执行人:肥城市永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庄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67814085-9。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鼎阳商贸有限公司、孟凡会、王松、山东宝龙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泰安百士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肥城市永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9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