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宪捷与张亚飞、巩义市交通第一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捷,张亚飞,巩义市交通第一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
案由
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487号原告:刘宪捷,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立,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亚飞,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巩义市交通第一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原告刘宪捷诉被告张亚飞、巩义市交通第一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宪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宪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宪捷负担。审判员 姚璆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符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