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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正地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正地实业有限公司,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1148号原告上海正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瞿建军。委托代理人程文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法定代表人凌水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上海正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 怡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佳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