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金鹏、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金鹏,张伟,史科,牛晓,王超,魏斯斯,王宝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668号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南段358号。法定代表人:谭建军,董事长。被告:朱金鹏,男,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伟,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史科,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牛晓,男,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超,男,198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魏斯斯,女,1985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王宝星,男,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金鹏、张伟、史科、牛晓、王超、魏斯斯、王宝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东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