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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仙湖水库管理所与潘志庭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区仙湖水库管理所,潘志庭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1905号原告南宁市武鸣区仙湖水库管理所,住所地:武鸣里建定标。组织机构代码:49858629-8。法定代表人黄林,所长。委托代理人邓如克,南宁市武鸣区仙湖水库管理所副所长。被告潘志庭,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武鸣区仙湖水库管理所与被告潘志庭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13日,本院向原告南宁市武鸣区仙湖水库管理所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书,通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南宁市武鸣区仙湖水库管理所至今仍未预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福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钧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