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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柏松与王远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松,王远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民初1747号原告:柏松,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山,淮南市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远奇,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淮南市安都混泥土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柏松与被告王远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山、被告王远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欠款3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因为做生意需要多次从原告处借款,2016年2月19日,被告王远奇又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和原告协商后从原告处借款3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出具后,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当天从银行将借款汇给被告王远奇的银行账户。2016年7月28日,被告王远奇将从原告处借款的总额共计420000元一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总的借条,并承诺及时还款,2017年2月27日,被告用一辆轿车折价给原告冲抵100000元借款,现被告还欠原告共计320000元整。现原告急需用款,经多次向被告催要,但都声称无能力还款,且无理由推脱至今未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远奇辩称,欠款320000元是事实,因公司周转不开,最快要到明年三月份制定还款计划开始还钱。公司的承包人承包到期由我接收公司盈利了才可以还钱。每月还一点,从明年四月份开始到七月份共四个月还清。原告柏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借条、银行转账单各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王远奇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王远奇依法提交了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对此无异议,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柏松与王远奇系朋友关系。2014年开始被告王远奇因生意需要多次从原告处借款。2016年2月19日,被告王远奇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出具后原告柏松于同日将该借款36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王远奇。2016年7月28日,被告王远奇将该360000元借款及其之前从原告柏松处所借的款项核对后共计总额420000元一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本人(借款人)王远奇今借到(出借人)柏松人民币(大写)肆拾贰万元整,小写42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28日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视为无效。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出借人有权私自出售与借款人有关的任意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借款人(签字)王远奇身份证号码”。被告王远奇在借款人处签字画印。2017年2月27日被告王远奇用一辆轿车折价给原告冲抵100000元借款,后王远奇尚欠原告柏松320000元整,后被告王远奇未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2016年2月19日,被告王远奇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柏松借款人民币360000元,同日原告柏松将该借款36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王远奇,2016年7月28日,被告王远奇将该360000元借款及其之前从原告柏松处所借的款项核对后共计总额420000元一并出具了借条,相关事实有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王远奇作为借款人,理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原告柏松自认2017年2月27日,被告王远奇用轿车折价冲抵了100000元借款,现被告王远奇尚欠原告柏松320000元,故对原告柏松要求被告王远奇偿还欠款3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远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柏松借款本金3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王远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芙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