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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明江与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赵明江,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鸡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田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江与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02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