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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必海与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必海,张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398号原告:武必海,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张华,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原牙克石市兴安新城A区23号地项目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武必海与被告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武必海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必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必海负担。审 判 长  刘 钧审 判 员  弓文良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