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盛文与彭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盛文,彭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057号原告:黄盛文,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安福县。被告:彭小华,男,1972年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原告黄盛文与被告彭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黄盛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盛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盛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黄盛文负担。审判员 刘龙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金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