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8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和记裕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李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和记裕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小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612号原告:佛山市和记裕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玫瑰街19号第18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XXXXXK。法定代表人:廖烈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女,该司员工。被告:李小林,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和记裕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和记裕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和记裕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招伟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冬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