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小萍、徐炽康等与方可为、方可方等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萍,徐炽康,徐钧康,方可为,方可方,方兴初,徐小娟,徐润康,徐小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237号申请执行人:徐小萍,女,1949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徐炽康,男,194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徐钧康,男,1947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方可为,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方可方,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方兴初,男,193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徐小娟,女,193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徐润康,男,194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理人:徐某,女,194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徐小薇,女,195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萍、徐炽康、徐钧康与被执行人方可为、方可方、方兴初、徐小娟、徐润康、徐小薇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小萍、徐炽康、徐钧康要求办理苏州市十梓街279-1、279-2、279-××号房产的过户手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华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缪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