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西安安泰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渭南裕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安泰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渭南裕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安泰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丁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玲,系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泉,系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渭南裕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育英,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裕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安泰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91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裕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裕美现代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安泰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67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