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胡丰铄与梁园区双八镇大桥庄新农村改建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丰铄,梁园区双八镇大桥庄新农村改建办公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580号原告:胡丰铄,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梁园区双八镇大桥庄新农村改建办公室,冯涛(负责人),住址:梁园区双八镇大桥庄乔庄社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缴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丽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