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玉红与天津市金大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红,天津市金大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955号原告:李玉红,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丁丁,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金大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廉庄子乡大于村西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国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刚,该公司职员。原告李玉红与被告天津市金大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玉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要��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红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557元,减半收取计127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