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庆建、黄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建,黄爱平,蒋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建,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爱平,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审被告:蒋娥,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上诉人王庆建为与被上诉人黄爱平、原审被告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10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王庆建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庆建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庆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