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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继凤与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清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凤,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清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155号申请执行人:杨继凤,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法定代表人陈保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清河,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申请执行人杨继凤与被执行人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清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继凤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清河支付工程欠款33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将被执行人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清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清河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无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曾于2015年7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正阳汽配商贸城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65万元。5、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到被执行人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新沂市新安小学建筑工地,与被执行人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寿伢项目部经理马孝华进行谈话,落实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及新小建筑工地承建情况。6、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到新沂市沭东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调取了新安小学新建校区施工总承包合同,确认承包人即高淳县桠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7、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到新沂市沭东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冻结工程款债权450万元的裁定书,因该公司负责人不在,公司财务拒不签收未果。8、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向新沂市沭东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冻结工程款债权450万元的裁定书,该裁定书于2016年12月30日被签收。9、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再次到位于南京的江苏正阳汽配商贸城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史青松进行谈话,督促其履行第三人到期债权。10、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再次到位于南京的江苏正阳汽配商贸城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及公司董事长谈话,督促其履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该公司表示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暂无法配合法院提取。11、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等待已冻结工程款结算完毕再行提取,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暂时无法提取,故本案在审限内暂不能实际执结完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杉林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