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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荣建元诉被告雷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建元,雷朝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671号原告:荣建元,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雷朝勇,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荣建元诉被告雷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荣建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荣建元负担。审 判 员  金小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依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