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荣建元诉被告雷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建元,雷朝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671号原告:荣建元,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雷朝勇,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荣建元诉被告雷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荣建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荣建元负担。审 判 员 金小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依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