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嘉更对贺仁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嘉更,贺仁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财保80号申请人:孙嘉更,住白山市。被申请人:贺仁刚,住白山市。申请人孙嘉更因与被申请人贺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贺仁刚名下的工资款10000元(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银行白山浑江大街支街)、被申请人贺仁刚在中国建设银行名下存款20000元(账号为×××)予以冻结。现提供2017年6月22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为×××,担保金额为3万元),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贺仁刚名下工资款(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银行白山浑江大街支街)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0000元;二、将被申请人贺仁刚在中国建设银行名下存款(账号为×××)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0000元。以上两笔款项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一年)。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取、抵押该款项。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