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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6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黄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黄金华,韦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44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大中路47号。代表人:钟伟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东明,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峰,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黄金华,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执行人:韦凤,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6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黄金华、韦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现本案参与拍卖价款公配,得款偿还债务本息176964.18元、本案诉讼受理费1789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1345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406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