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9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坤、许善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坤,许善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9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坤,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技区。被执行人许善良,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75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此后,本院依法处置了执行人许善良位于威海高技区文化西路177号A1602室房产,扣除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抵押之债、物业费、水电费、因抵押之债发生的诉讼费用共计130179.17元后,处置上述房产实际执行243820.83元。对本院无处分权的、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有处分权的人民法院发出相关法律文书。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鲁1092民初1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