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单光达、周典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光达,周典凯,李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单光达。被执行人:周典凯。被执行人:李淑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光达与被执行人周典凯、李淑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欠款本金1103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拘传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恩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