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北达、石家庄宏达铸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达,石家庄宏达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1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达因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6号筑凯大厦A座1105室。法定代表人:韩云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宏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狗台乡张凡同村。法定代表人:黄景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北达因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宏达铸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书面表示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相关模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26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付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春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