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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郝孝义与靳孝书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孝义,靳孝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7执41号申请执行人:郝孝义,壶关县店上镇。被执行人:靳孝书,壶关县人。本院在执行郝孝义与靳孝书劳务合同一案中,申请人郝孝义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晋0427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申请人郝孝义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7执41号执行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