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7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郝孝义与靳孝书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孝义,靳孝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7执41号申请执行人:郝孝义,壶关县店上镇。被执行人:靳孝书,壶关县人。本院在执行郝孝义与靳孝书劳务合同一案中,申请人郝孝义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晋0427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申请人郝孝义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7执41号执行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