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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军与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射阳县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射阳县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2152号原告:王军,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射阳县。被告: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西路41号。负责人:王建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国,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乃华,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阳县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双拥路纺机综合楼403室法定代表人:刘延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射阳县万景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军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徐晓东代理审判员  沈莹莹代理审判员  郭 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兆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