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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惠泰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惠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328号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泰兴北路10号首层第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J1534P。法定代表人:冯绮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焕,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裕兰,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惠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大街32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徐燕松。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惠泰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山市惠泰商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惠泰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甄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