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永军,刘连梅,王义,魏兴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财源大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34922004-9。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魏永军,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刘连梅,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王义,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魏兴长,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永军、刘连梅、王义、魏兴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