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4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贾庆国与田野、宿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庆国,田野,宿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624号原告:贾庆国,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安县。被告:田野,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安县。被告:宿春英,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安县。原告贾庆国诉被告田野、宿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贾庆国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庆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贾庆国负担。审判员 汪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