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贾庆国与田野、宿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庆国,田野,宿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624号原告:贾庆国,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安县。被告:田野,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安县。被告:宿春英,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安县。原告贾庆国诉被告田野、宿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贾庆国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庆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贾庆国负担。审判员 汪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