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95号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望云寺路48号21-25轴。法定代表人:王守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树萍,该公司员工。被告:许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靳志宇审 判 员 张萌萌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