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敏申请执行韩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敏,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950号申请人孙敏,1965年11月10日生,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韩峰,1968年4月1日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孙敏与韩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韩峰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尚有24780元未履行,将被执行人韩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布控措施。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韩峰名下有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富润嘉园5号商铺及车牌号为蒙KHF1**比亚迪牌轿车一辆,因此案标的较小不宜处置乌兰镇润嘉园5号商铺。被执行人韩峰名下的蒙KHF1**比亚迪牌轿车下落不明无法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已采取布控措施,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荣审判员 朱塔娜审判员 王铁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