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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龚润生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273号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金山南路702号,联系电话无法定代表人:吴新华龚润生,男,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龚润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219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润生已向申请执行人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219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