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独山镇高岭村民委员会与石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独山镇高岭村民委员会,石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独山镇高岭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石鹏,男性,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黄梅镇人民大道纸箱厂商品房60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独山镇高岭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石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独山镇高岭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黄梅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7执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鄢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