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火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036号罪犯黄火明,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作出(2004)茂中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火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5年2月23日以(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39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黄火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火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2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黄火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火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5年8月,2016年2月、8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火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火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慧